《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